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增进甘肃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多边和双边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我省教育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水平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校是指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第四条 我省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与招收中国学生同等条件的、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中小学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留学生条件的全日制学校,并且原则上至少有5年的办学历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甘肃省教育厅是甘肃省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留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甘肃省公安厅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学校所在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意见(具文);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对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材料;拟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模。
第九条 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对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并对各市州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学校应定期自我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或人员。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及其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中小学,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外国留学生管理人员应热爱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留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留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幼儿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和甘肃省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联合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其中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项目的院校,由教育部按标准拨付留学生人头费,相关配套经费由学校自筹。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必须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经甘肃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到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申请者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入学报到时需提交在华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留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留学生,须由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留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条 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
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达3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理工类硕士学位;4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除中文外的文科类硕士学位、理工类博士学位;6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中文专业硕士学位、文科类博士学位;汉语达不到要求者,入学后必须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再进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
硕士、博士研究生由招生学校外事部门和相关专业所在的院(系)及导师、教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入学专业课考试。合格者,硕士研究生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博士研究生报国家教育部备案,予以录取,正式取得攻读相应学位的资格。
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予以录取,录取结果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或先试读1年,期间参加有关专业课的考试,合格者可录取为正式学生,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初中生、小学生、在园幼儿以及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语言进修生免入学考试,由招生学校审查材料、认真考察后予以录取,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录取外国留学生时,应当优先录取国家和甘肃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但须符合入学条件,并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受由其它学校录取申请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与原接受学校取得联系;学校不得违规向不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也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但每周总课时不得少于8个课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留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必须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但其它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二十八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以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专业除外)。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校必须设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留学生的图书资料,满足他们的学习要求。但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报甘肃省教育厅。对获得省级奖励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将其受表彰情况报国家教育部。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和甘肃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报告甘肃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意见,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学校自行印制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样本必须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备案;不能自行印制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学校,仍使用教育部印制的留学生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中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甘肃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其它使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使用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五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允许并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不得跨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学校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基本的饮食、居住、交通、医疗、通讯等条件,设立专门的居住、就餐、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校园内向外国留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留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设施。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须统一在校内住宿,有条件的学校,应有专门的留学生公寓,由学校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经常对外国留学生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接受院校应配备专门的留学生管理辅导员,负责留学生的安全和纪律。加强防盗、防火措施,要经常检查其居住、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安全状况,尤其是住所内涉及人身安全的煤、电器、燃具、淋浴器等器具,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内公共食堂就餐,应有相应的饮食卫生保障措施,防止食物中毒。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关心外国留学生的身心健康,如遇疾病,应帮助其及时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外国留学生所乘用的专用车辆,要经常检修,对专职司机要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纪律要求。外出旅游要保证其人身安全。
各学校应建立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三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并报告学校管理部门。学校应经常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并加强安全、法律方面的教育,加强会客制度管理,防止其遭受生命、财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省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从我省入出境,必须遵守我国有关规定。
第七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七条 我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生奖学金等。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管理
第五十一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甘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甘的短期学习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五十二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及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甘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甘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甘肃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省外办的同意函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甘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甘者,如需到我省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甘陪读。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甘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甘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十五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在校学习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仍需在甘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境外华侨华人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涉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正式实行。